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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8年5月25日  共浏览13095 次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淮牌腌制盐标准



    本标准代替Q/320000JYJ04–2002。
  本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将理化指标中碘含量删去。其他指标参照GB2721—2003《食用盐卫生标准》和GB5461—2000《食用盐》确定。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盐业质量监督检测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永旺、陈军。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02年5月20日,标准号:Q/320000JYJ04–2002 ;于2005年2月20日第一次修订。

淮 牌 腌 制 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淮牌腌制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水为原料经日晒、粉碎、洗涤、脱水、烘干而成的淮牌腌制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1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5009.42—2003食盐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2000 食用盐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T 8618—2001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普通型腌制盐 common pickled salt
  由海水经日晒或由其经粉碎、洗涤制得的腌制盐。
  3.2 精制型腌制盐 refinedly pickled salt
  由日晒海盐经粉碎、洗涤、烘干、颗粒筛分而制得的腌制盐。

  4 要求
  4.1 感官指标
  白色结晶状颗粒、味咸、无异味、无明显外来杂物。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理化指标

     

  通  型

   

       度,   %

1.0 mm筛上物

2.0mm筛上物

80

80

        钠, %

92.0

95.6

水 溶 性 杂 质,  %

2.4

2.0

          分, %

5.4

2.0

      物, %

0.15

0.1

 铅(以Pb计), mg/kg

2

 砷(以As计), mg/kg

0.5


  4.3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5 试验方法
  本方法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试验中所需标准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和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的规定制备。
  5.1 感官指标的测定
  目视、口尝、鼻嗅。
  5.2 水溶性杂质、水份、粒度
  按GB 5461规定执行。
  5.3 氯化钠、水不溶物、砷、铅
  按GB 5461规定执行。
  5.4 净含量
  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场)前,应由生产厂(场)的检验部门按本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包装内(外)附质量合格证,该产品方可出厂(场)。
  6.2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氯化钠、水分、水不溶物、水溶性杂质、粒度、净含量。
  6.4 形式检验
  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鉴定时;
  b) 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
  c)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形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全部项目。
  形式检验每季度检验一次,停产后恢复生产也应进行形式检验。
  6.5 抽样
  按GB/T 8618规定执行。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6 判定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允许使用备查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注明盐型
  7.2 包装
  普通型大包装腌制盐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内衬聚乙烯薄膜纺织袋,每件净含量为50 kg、25 kg系列,专供腌制企业。普通型腌制盐、精制型腌制盐小包装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复合膜塑料袋或纸塑袋, 每件净含量为500 g、1 kg、5 kg系列,用于零售。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



编 制 说 明
  一、制订本标准的目的
  为了满足市场对食用盐高质量、多品种的需求,我公司开发了淮牌腌制盐产品,该产品特别适用于供腌制和食品加工,并不直接用于食用。由于该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为了提供组织生产、监督检查和交货验收的依据,特制定本企业标准。
  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水为原料经日晒、粉碎、洗涤、烘干、筛分等工艺加工而成,供腌制食品用的淮牌腌制盐。
  三、制订本标准的依据
  本企业标准主要依据腌制盐的生产工艺特点和市场需求制订。
  本标准编写按照GB/T 1.3—1997和GB/T 1.1—2000规定编写.
  四、有关产品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的说明
  1.本标准卫生指标按照GB 5461—2000《食用盐》(修改单)执行。
  2.白度未列入本标准。一是因腌制盐颗粒大,不均匀,测定时数据重现性太差,无法准确检测;二是根据GB 5461—2000规定:粒度、白度、水溶性杂质三项中有两项合格仍判该产品合格,由此将粒度、水溶性杂质列入本标准,并要求一定达到质量指标。故略去白度。
  3.腌制盐中不特意加碘。因腌制盐颗粒大,加碘不易均匀,降低了科学补碘的效果;且客户,特别是腌制企业要求不加碘;既使加碘在酱醋业生产中碘易分解损失;腌制品中吸收碘极微量,也起不到补碘效果。但因腌制盐与食用盐是联产工艺,腌制盐中容易带入少量碘,故在指标中规定碘≤50mg/kg。
  4.标准中对粒度作了特别规定。根据市场调查、顾客需要,腌制盐需要具有一定颗粒状晶,可提高腌制品的质量,为满足各方面顾客需要,标准中规定了普通型腌制盐、精制型腌制盐的颗粒。
  5. 标准中卫生指标中取消了氟、钡的测定。因氟已在GB 5461—2000《食用盐》第2号修改单中取消了该项指标,钡金属只存在于四川等少数盐矿,江苏生产的盐中本身就不含钡成份,故本标准中无需再列入对钡的控制。
  6.标准中提高了精制盐的质量要求,氯化钠由原来的92%提高到底95%,水分由5.5%下降到2.5%,水溶性杂质没有改动,粒度、水不溶物作的实事求是的较为合理的调整。
  7.标准中对普通型、精制型腌制盐的包装规格及销售方向作了特别规定。
  8.检验要求说明: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每季度均要对产品进行形式检验。无能力进行卫生指标检验的生产企业应按时送省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
  本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均按GB 5461—2000规定进行。
  本标准科学合理,技术上先进,生产上可行,符合产品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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