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食盐安全管理的通知》(苏政传发〔2016〕11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全省人民食盐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规定“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 二、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各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三、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广大消费者应当从正规的食盐流通销售渠道购买食盐,以防购买、使用假冒伪劣食盐。 四、任何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均不得从事食盐生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盐、工业副产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盐进行销售或加工主副食品。 六、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各级盐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涉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25-86216697、13357737830。
特此通告。
江苏省盐务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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