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指出,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规定“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
《通告》要求,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凡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广大消费者应当从正规的食盐流通销售渠道购买食盐,以防购买、使用假冒伪劣食盐。
《通告》还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盐、工业副产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盐进行销售或加工主副食品。
《通告》强调,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各级盐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通告》还公布了涉盐违反行为举报电话:025-86216697、13357737830。
《通告》的出台,对维护盐业体制改革期间全省食盐市场的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