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盐专营许可“三证”管理继续有效
4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的消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议论。就此我们征询了权威人士,了解到该办法的废止并不影响食盐专营政策。
食盐专营许可证包含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2008年3月,国家发改委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国家工信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工信部分别于2013年1月、2014年1月将食盐准运许可和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由于管理主体的调整及行政审批权的下放,国家发改委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国家发改委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制定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废止,不影响国务院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合法有效及贯彻执行。而《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因此,食盐专营“三证”审批并未取消。目前,我省正在结合行政权力下放,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省政府规章《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调研制定关于“三证”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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