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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7年9月26日  共浏览13174 次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发〔2017〕1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精神,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我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向上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
2.完善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我市食盐批发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盐业公司)
3.完善食盐批发行为管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市外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在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框架下,合法合规开展经营,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及个人,不得向其他批发企业、零售单位、食品加工单位提供食盐批发经营业务。机关、学校、医院、大型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等用盐集中的重点单位,实行食盐批发企业直接供应制度,确保用盐安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盐业公司)
(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本区域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报请省盐业主管机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
2.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市、县(市)政府实行分级储备制度并制定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低于全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包括食品加工用盐、腌制用盐等),对榨菜腌制等短期用盐量特别大的县(市)应安排季节性专项储备。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的食盐储备由市统筹考虑,嘉兴港区由平湖市统筹考虑,并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储备。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食盐政府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其中,市本级政府食盐储备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企业储备量不低于该企业正常情况下的月均销售量。现存食盐储备条件不足的县(市)食盐批发企业,可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牵头落实用地选址,扩建或新建仓储设施,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供大于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盐业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国有盐业企业要在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盐业公司)
4.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保障供应的作用,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非碘食用盐的销售由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供应,并加强对非碘食盐定点销售的管理工作,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不得在食盐市场擅自销售非碘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严格按照省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指导群众科学补碘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盐业公司)
5.加强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批发、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及在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完善落实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实施《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工业盐(包括工业副产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产品生产企业在盐产品外包装上有明确标识。散装盐产品、标识不规范盐产品不得进入食盐零售市场。鼓励进入我市销售的食盐产品加入全省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对盐业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
(三)加快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
1.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剥离原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市经信委是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碘盐监测、评估等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由市盐业主管机构承担,嘉兴港区盐行业管理职能由平湖市盐业主管机构承担,涉及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责分别由市场监管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和嘉兴港区分局承担,上述功能区管委会不再新增盐业管理职能,分别配合相应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由市编委行文明确。
各县(市、区)要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配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质监、卫生计生等部门联系,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盐业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我市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督促工业盐(含工业副产盐)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改革盐业企业体制机制。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促进盐产业更好发展。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妥善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盐业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建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安置分流人员和落实有关财政补贴等工作,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健全相关制度。根据盐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修订情况,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配套方案或实施细则。抓紧研究制定食盐储备和应急机制,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盐业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四)有序推进改革。国家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调整办法并落实到位,切实加强财政经费等必要保障。2017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市、区)两级盐改方案的制定;2017年7月底前,做好盐业监管职责的调整工作,保证市、县(市、区)盐业体制改革所涉及的相应机构职能和人员交接到位。职能交接过程中,要发挥原盐业系统现有执法人员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盐业公司(盐务局)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大力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嘉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现就《嘉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政策规定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背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盐业管理体制,2016年12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修正案),明确新的管理体制,2016年12月28日,省政府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对全省盐业体制改革作总体部署,并要求各地对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依据: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等文件的具体要求,《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修正案)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方案》明确实行盐业政企分开,确定市经信委是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碘盐监测、评估等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行业管理职能。具体分为三个部分:
(一)总体思路
遵循省盐改方案中“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巩固完善食盐专营,确保我市食盐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为工作核心,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加快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全面提升全市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三个完善、五个加强、四项改革共12项任务)
1.完善批发环节食盐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在现有基础上,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2.完善食盐生产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3.完善食盐批发行为管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在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框架下,合法合规开展经营,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食堂、餐饮等用盐集中的单位,实行食盐批发企业直接供应制度
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本区域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报请省盐业主管机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
5.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市、县(市)政府实现分级储备制度并制定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
6.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7.加强科学补碘工作。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非碘食用盐的销售由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供应,并加强对非碘食盐定点销售的管理工作,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
8.加强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加强食盐批发、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完善落实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同时强调,散装盐产品、标识不规范盐产品不得进入食盐零售市场。
9.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方案》要求行政企分开,剥离原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由市编委行文明确。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配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
10.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防止我市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11.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12.改革盐业企业体制机制。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促进盐产业更好发展。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建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2.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维护盐业市场秩序。
3.健全相关制度。根据盐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修订情况,制定、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4.有序推进改革。国家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调整办法并落实到位,2017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市、区)两级盐改方案的制定;2017年7月底前,做好盐业监管职责的调整工作,保证市、县(市、区)盐业体制改革所涉及的相应机构职能和人员交接到位。防止在职能交接过程中,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
三、术语释义
【食盐批发专营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经营。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食盐生产企业。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嘉兴市经济和信息会化委员会。
2.解读人:闵雨润
3.联系电话: 8252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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