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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8年5月12日  共浏览2357 次   出处: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政法制处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苏州市整规办联合市盐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工作



2008320省政府第41号令修改发布了《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第41号令,进一步加强我市盐业市场管理,保障食盐安全,近日,苏州市整规办联合市盐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决定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工作。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从严打击私运、私购、私销盐产品的违法行为;从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盐或将工业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投放市场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管氯化钠含量达60%以上的盐产品以及整治违反规定从非盐业批发企业购进盐产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等,通过重点整治以确保盐业市场稳定有序。

专项整治工作从5月上旬开始,在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中,各相关执法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对违反盐业法规的行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阻碍行政机关执法等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积极举报盐业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将依照规定予以奖励。

同时,通过此次专项整治,使各用盐单位熟悉了解新修订发布的《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觉遵守省政府规章,防止因疏忽给企业造成损失及各种不利影响;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食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盐业市场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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