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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5年9月16日  共浏览5591 次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中盐协会发布《中国盐行业自律公约(讨论稿)》征求行业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盐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并维护盐业企业之间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盐业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行业内企业严格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对行业公约、行业道德及公约管理等做出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公约是盐业企业实行行业自律的依据,盐业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所称盐业企业包括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运销企业。

第二章      行业公约

第四条 盐业企业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针,保护资源,努力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新增技改、基建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要本着鼓励技术进步,推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盐业企业应严格遵守现行《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

第六条 盐业企业应共同维护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应尊重各自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获取其他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

第七条 食盐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病的最根本措施,关系国计民生和百姓健康,盐业企业应当切实履责,忠于职守,依法经营,保证食盐食用安全和合格碘盐供应,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八条 盐业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及食用盐生产、卫生、质量、监测、库管、包装、防伪等标准和规定,组织好食用盐的生产。

第九条 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盐专营办法》和相关规定安排进行生产、调运,不得以擅自让利、降价或商业回扣,折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食用盐市场的秩序;不得因工业盐供不应求,价格倒挂而忽视食用盐生产,影响食用盐的稳定供应。

第十条  生产企业不得任意调高食盐产量或任意将食盐销售运销企业之外的非法经营企业,冲销食盐市场,扰乱食盐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工业盐要以市场为导向,防止无序竞争。当市场工业盐供过于求时,不得采用恶意手段而低于成本价进行倾销,导致同业利益受损。要坦诚沟通,理性自律,合作共赢。当市场工业盐供不应求,盐业生产企业也应理性对待,合理定价,不因市场货物紧缺而垄断价格,实现盐业与化工等相关行业的和谐共处,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盐业运销企业应严格执行食盐调拨价格和产销衔接数量,均衡从食盐定点企业购进食盐,禁止对生产企业压价、变相降价等违规行为,不得无故拖欠生产企业盐款。

第十三条运销企业销售环节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批零环节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要自觉遵守《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管理条例》,对市场进行科学布局,使区域内碘盐覆盖率达到95%以上,照顾特殊消费群体(如甲亢病患者要求食用无盐碘)需求,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需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改善品种结构。

第十五条盐业企业要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广大消费者监督,对于有关投诉,合理诉求,要虚心受理,诚恳解释,及时妥善解决,防止事态扩大,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行业道德

第十五条 盐业企业提倡诚实守信,文明经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重合同、守信用;严禁欺诈、哄骗、哄抬盐价、欺行霸市行为。

第十六条 盐业企业提倡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发展,对行业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应采取互通信息、共同探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反对封闭保守,固步自封,各行其是,不求进取。

第十七条 盐业企业提倡区域协调,合作共赢,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反对恶性竞争,互相诋毁,损害行业利益行为。

第十八条 盐业企业提倡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禁止违法经营,违规操作、商业腐败、商业贿赂行为。

第十九条   盐业企业提倡社会公德、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反对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损害行业信誉的行为,树立和展现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四章 公约管理

第二十条 本公约是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性公约,是行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守则。各企业应强化自律意识,切实遵守,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约定义务。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处理,有违法行为者交由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故或有不完善之处,企业均可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经中盐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修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中国盐业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中国盐业协会理事会。

 

 

O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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