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我们    苏盐要闻    特别报道    行业新闻    工作动态    党建专题    产品介绍    联系我们  
  发表日期:2008年5月23日  共浏览5731 次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会议指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始终将其摆在重要位置,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上不断改善。会议认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必须有严格的法制作保障。在现行食品卫生法基础上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做到及时、客观、准确。二是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三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加强食品进出口质量管理。进口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合格。五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六是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上一篇: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